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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臨時會解任管理委員並重新選舉管理委員的程序
○○社區(下稱系爭社區)於民國一○一年五月六日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(下稱第一次會議),選舉上訴人為第十九屆管 理委員,任期自一○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○二年六月三十日止。 因該次會議所選出之管理委員,就社區相關費用之支付拒不簽章,影響系爭社區管理運作,致一○八位區分所有權人連署請求解 任第一次會議所選出之管理委員,並由當時之主任委員孫○霞於同年八月十二日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(下稱第二次會議 ),重新改選第十九屆管理委員,因被上訴人提出一○八位區分所有權人之系爭連署書既載明要重新選委員意旨,自有以書面載 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臨時會之意思,已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 ,自屬有權召集人所為之召開,上訴人指該決議為無效,即不足採。另主張被上訴人第二次會議,未依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 定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及通知云云,亦不得據認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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